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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鶚在《老殘遊記》十六回原評說道:「贓官可恨,人人知之;清官尤可恨,人多不知。蓋贓官自知有病,不敢公然為非;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,何所不可,剛愎自用,小則殺人,大則誤國。」

這段話讓我想起了匈牙利電視台N1TV的攝影師拉斯洛(Petra Laszlo),`她在採訪警方圍捕敘利亞的難民時,伸出腳去踢難民,而且還把其中一個抱著孩子的父親刻意絆倒。電視台知道後,立刻開除這名員工。不過拉斯洛在事後表示,她是基於希望警方能夠逮捕這些非法移民,因此才會「出手相救」。總之這些難民從事非法入境的違法行為?如果這些難民可以不要違法,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,不是嗎?然而這個行為,引起台灣大批網友撻伐,認為這個人太沒同情心。

另一個事件,則是某位警察聲援同仁,因為有未成年的少女闖紅燈,她在逃逸的過程中發生車禍,追捕的警察很自責,但是聲援的同仁很有正義感,他有幾句名言讓 我驚嚇不已:「見警就逃,非奸即盜」、「小妹妹,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,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,警察,依法行政何錯之有?」這些發言也立刻引起大 批網友聲援,認為乖乖停車接受罰單不就沒事,何必逃逸自尋死路?

這兩則新聞放在一起,格外有意思。因為所謂的「受害人」都違反法律,一個違反當地國的移民法,另一個闖紅燈拒絕接受處罰而逃逸。然而,台灣網友對於公權力的支持,在這兩件事情上卻大異其趣,前者撻伐,後者支持。我忍不住想,為什麼我覺得這兩件事情的本質是一樣的?

我認為,從法學的比例原則討論這兩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是毫無意義的。如果在台灣,警方抓偷渡客,而電視台的記者違反採訪準則,竟然介入事件中,幫助警方抓到犯人,或許網友不會這麼氣憤,說不定反應跟現在一樣,覺得公權力得以伸張,記者踢這一腳剛剛好。而如果美國警方查緝未成年小孩闖紅燈,小孩因此而發生車禍死亡,或許網友也會覺得警方執法過當。

總之,對於本地治安的良窳,我們認為應尊重公權力,但是對於外地公權力的實施,我們要更加重視人權。事情是這樣的嗎?

似乎不是如此,而是我從這位警員的發言中,突然體會到他隱藏在心中的想法:「不服從公權力,死亡也是咎由自取」、「如果不接受公權力的檢驗,生命就不需要尊重與保障」、「依法行政,並無錯誤」,甚至是「見警就逃,非奸即盜」。

我對於小女孩的死亡,感到遺憾與可惜,然而,我並不是從她該不該死來判斷,而是從生命本身來判斷。任何生命的消逝,都是遺憾與可惜的。同樣的道理,我不認為警方面對兇險的值勤環境,應該放任違法者逃逸,因為值勤者的生命,同樣值得珍惜,況且他們是為了市民在服務與努力。然而,讓我毛骨悚然的問題是態度:當自己擁有力量時,應該用什麼態度面對別人的生命?

一個難民正在生死關頭搏鬥,即使不講採訪倫理,記者也不該介入阻撓他的求生本能,讓他被逮捕遣送回國。而一個女孩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,因為恐懼被逮捕而逃亡,最後車禍身亡。這兩件事情都是應該惋惜的,


當擁有權力的人,認為違法挑戰公權力者,死不足惜,把「依法行政」當作是最重要的圭臬,而忽略生命的脆弱與本能,那麼公權力只會成為暴政的幫兇

對於生命的憐憫、使用權力的謹慎,都是我們在擁有位置、權力、發話權時,應該具備的基本良心。
沒有這些基本良心,公權力將會變成一場弱勢者醒不過來的惡夢,因為「依法行政」的魔音,將圍繞在無權力者的身上,將這些人束縛,完全不能動彈。

擁有權力的人,千萬要記得,不要成為劉鶚口中的贓官,但也不要成為只懂法律,不懂生命價值的清官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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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ongliin(小歐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