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台灣,當重大的社會事件發生時,如果有應該負責的人,社會上有某些人會習慣性將這個人與他的所屬團體歸為同類,並且要求這個團體為他負責或是道歉,甚至一竿子把這個團體的所有成員與這個人的惡劣行為連結在一起。

舉例來說,當鄭捷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後,有部分人要求東海大學出來負責,也有些人要求父母出來面對。而當陳皓揚虐殺大橘子的時候,也有憤怒的群眾要求台灣大學必須道歉,並且開除陳姓學生的學籍。或者是,這一次海軍陸戰隊士兵虐殺小狗事件。所謂的保護動物人士先是要求國防部長道歉,還有部分人到士兵老家噴漆抗議,儼然士兵虐殺小白成為動搖國本的事件,而國防部就是這件事情的罪魁禍首。

然而,這樣的連結是否適當?恐怕是相當值得商榷的推論。就刑法而言,都是個人(行為人)責任,古代的「一人犯法,株連九族」早就已經不是處罰的主流,畢竟行為的人並不是其他人,處罰怎麼會由其他人承擔?所以,當我們要求父母要為孩子的行為負責,如果孩子未成年,依法會有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;但如果孩子已經成年,我們並不會要求父母要負責孩子的行為,畢竟一個孩子的成長有諸多原因影響,但是最後下決定,並且進一步行為的人還是自己,不會是其他人。至於刑事責任 就更明確了,除非教唆或幫助,法院不可能會要求行為人以外的人負責,畢竟最後決定要下手的人,就是那個應該處以刑罰的人。

一個人之所以會犯罪,或有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,縱然有再多的社會成因、家庭結構,我們要求這個人的所屬團體負責,到底憑什麼?

不論是鄭捷或陳皓揚,他們的品格或人格養成,並不是大學應該負「所有」責任的,遑論有多少大學有認真的進行品格教育,即使有,這些「孩子」都已經接近或已經二十歲,幾堂課又能改變誰?大學的心理輔導中心,又真的能發現多少學生需要幫忙?即便談到家庭環境,如果這個人已經屆滿二十歲,我們要求父母出來面對,又是憑什麼?

如果談到工作場所,那就會更「有趣」。這個人剛好在某個單位或公司工作,然後因為他的個人行為,而不是工作上的表現,讓「社會震驚」,然後民眾就要公司的負責人出來道歉,甚至要逾越法律的要求,開除這個人,乃至於承認自己沒有「管教」好。 如果沒有滿足部分民眾的需求,他們就會蛋洗這個公司或是對犯錯者的父母家噴漆。

為什麼?難道除了公事之外,公司或部隊就是還得該「管教」這個成年人的生活品格?而這個人的原生家庭,也應該要負責成年以後的所作所為?

進一步來看,可能就更難理解某些人「義憤填膺」,而去蛋洗或是攻擊犯罪者及其他親友時,他們的出發點何在?為什麼當重大社會事件發生後,部分人就會去包圍警察局、毆打嫌犯、攻擊家屬?這些行為代表的意義,是自己很英勇、正義,還是只是為了宣洩自己的情緒,然後剛好挑選的對象代表他所認定的邪惡,所以就這麼肆無忌憚、光明正大、堂而皇之的攻擊對方,不論這件事情是否應該交由司法處理,或者不應該波及其他人。

或許,這就是台灣社會應該思考的問題。如果這些人可以如此宣稱自己是「正義」的一方,替天行道、斬妖除魔,那麼我們或許離真正的正義還很遠,而且,這不叫私法正義,也不是司法體制失靈的結果,這些人與原本他們想討伐的對象,其實本質相距不遠,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而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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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ongliin(小歐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