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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世界各國的司法體系, 大致可分成以英美等國為首的『海洋法系』, 和以歐陸各國為首的『大陸法糸』。而劃分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糸的特點之一, 又以有沒有『陪審制』為主要依據。

換句話說, 『海洋法系』的特色是:在司法審判上採用『陪審制』, 『大陸法糸』則基本不採用『陪審制』。

眾所周知, 近代司法上的『陪審制』源起於英國。英王亨利二世在公元1166年頒佈『克拉林敦條例』設立司法陪審員制度一事, 已經被公認是對人權保障的一個劃時代創舉。

但問題是, 司法『陪審制』其實並不是英國人憑空創造出來的。司法『陪審制』在整個歐洲文化裡, 其實有它淵遠流長的歷史。

 

早在古希臘時代的雅典, 在執政官皮克利斯在位時期(紀元前461年到紀元429年, 也就是距今2420以前), 雅典就已經設置了一連串平民法庭來審理各種案件。

在每一年年初, 以抽籤方式自全各地選出6000人, 將這些人編為人數不等的獨立陪審國來審理特殊案件。每一個陪審國構成一個法庭, 而且有權以多數票決定案件中所涉及的每一個問題。雖然這些審判都由一個行政長官主持, 但是他卻毫無判決權力; 陪審團本身才是法官, 而且一經陪審團判決後即不得上訴。

之後到了古羅馬帝國時代(紀元前27年到紀元後476年, 也就是距今1520年以前)。雖然美國史學家愛德華.彭斯說:『古羅馬帝國的陪審團沒有古雅典的陪審團來得那麼權威, 古羅馬陪審團僅決定與事實有關的部分, 一切法律問題均由司法官來解決。』但無可否認, "陪審"這個做法, 畢竟延續了下來。

再之後, 到了歐洲中古黑暗時代卡羅林王朝的查理曼大帝(距今約1300年前), 又恢復了古羅馬的宣誓陪審制度。

依照這種制度, 由國王的事務官召集一群人, 在誓言的約束下, 讓他們說出他們在各自地區所知道的犯罪情事。這項制度一直沿用到卡羅林王朝覆亡, 並且由諾曼人傳到英格欄, 成為後來英國大陪審制度的源起。

換句話說, 由西方司法『陪審制』的淵源流長, 我們不難發現, 西方民主制度和一般人民主素養的蒂固根深。

 

現在台灣也好, 中國大陸也好, 在司法制度上固然都採用『歐陸法糸』, 但是, 用長遠眼光來看, 如果我們真正希望中國人的人權有進一步更澈底的保障, 顯然應該把這種『陪審制』列為遠程目標。

然則, 在司法獨立還遠遠無法落實的今天, 在其他文化素質還遠遠有待改善的今天, 奢望這種『遠程目標』, 會不會是白日夢呀!

 

From : 亂-惡性循理的中國文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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